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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大学关于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6-10-08 浏览数:
 

昌大教发[2013]88


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,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、规范性和严肃性,严肃教学纪律,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,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

第一条  教学差错与事故分为:

1、重大教学事故;

2、一般教学事故;

3、教学差错;

4、通报批评。

 

第二条 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:

1、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的内容;

2、背离教学大纲要求,擅自增减教学内容,严重影响教学质量,学生反映强烈;

3、无正当理由,缺课、缺监考(上课迟到、早退26分钟以上按缺课论处;监考迟到、中途离岗、早退26分钟以上按缺监考论处);

4、在实验、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,因失职,造成人员伤亡事故、大型或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;

5、试卷命题、传送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;

6、不按评分标准阅卷,造成恶劣影响;

7、毕业论文(设计)抄袭,指导教师未及时发现,造成严重后果;

8、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,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
第三条 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:

1、无正当理由,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或监考迟到、中途离岗、早退在6—25分钟之内;

2、未经教务处批准,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;

 

3、将正常授课改为复习或自学,且不到场进行指导;

4、考试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;

5、不按评分标准阅卷,造成实际后果;

6、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3名(含3名)以上;

7、在本科生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与答辩过程中,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,造成严重影响;

8、整个学期未按计划布置作业或实验报告;

 

9、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批改量少于1/3

10、由于试卷差错,影响了考试的正常进行;

11、同一课程重复使用同一试卷考试;

12、试卷命题、传送、保管过程中因失误而泄密;

13、课堂教学活动中时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,影响教学正常进行;

14、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使用教学场所,影响正常教学活动;

15、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,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
第四条 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教学差错:

1、无正当理由,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或监考迟到、中途离岗、早退在5分钟以内;

2、未按规定时间录入考试成绩,拖延1周以上(1)

3、试卷出现差错,但被及时发现,未造成后果;

4、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1-2名(含2名);

5、在本科生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与答辩过程中,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,造成不良影响;

6、未按规定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,导致实验无法按时进行,影响教学正常进行;

7、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,但未造成后果的行为。

第五条 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通报批评:

1、监考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,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;

2、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不及时上报;

3、其他干扰教学正常进行,但未造成后果的行为。

第六条  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分为:

1、重大教学管理事故;

2、一般教学管理事故;

3、教学管理差错;

4、通报批评。

第七条  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:

1、在组织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,严重影响教学秩序;

2、在提供教学设施、设备以及服务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,致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;

3、审查不认真,漏发、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;

4、出具虚假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明;

5、丢失、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成绩、名册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;

6、擅自更改学生成绩、档案等重要文件;

7、因管理不善,致使设备丢失,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;

8、停水、停电16分钟以上不及时通报,严重影响教学;

9、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点11分钟以上,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或监考;

10、其他由于教学管理失误,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行为。

第八条  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:

1、培养方案规定应开课程而未排入课表或排错,影响正常教学;

2、未经教务处批准,擅自修改培养方案;

3、安排教学、组织考试出现严重工作失误;

4、教学调度通知不当,造成教学混乱;

5、因管理不到位,致使教学设备不能按时正常使用,影响教学;

6、停水、停电15分钟以内(含15分钟)不及时通报,影响教学;

7、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车晚点10分钟以内(含10分钟),影响教师按时上课或监考;

8、其他影响教学和管理正常进行,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
第九条  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教学管理差错:

1、在安排教学、组织考试管理中出现失误,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;

2、在提供教学设施、设备等服务工作中出现失误,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;

3、教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;

4、其他影响教学和管理正常进行,但未造成后果的行为。

第十条  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通报批评:

1、因工作失误,致使考场监考教师安排不足;

2、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,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,造成不良影响;

3、其他干扰教学和管理正常进行,但未造成后果的行为。

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程序

第十一条  教务处负责本、专科教学差错和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。

第十二条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发生后,由检查人或发现人、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并在《南昌大学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》上填写情况,教务处于收到报告后,应及时通报责任人所在单位。

第十三条  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后,应在《南昌大学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》中填写核实情况,并提出处理建议。

第十四条  教务处根据本办法予以认定,提出处理意见,并报主管校长审定。

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

第十五条  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通报批评者,按教学差错处理;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教学差错者,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;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,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。

第十六条 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,由人事处根据有关管理规定,扣发责任人相应津贴。

第十七条 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,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;一年内取消事故责任人晋升高一级职务(职称)的资格;对于造成严重后果,情节严重,责任人认识较差的,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,直至对责任人实行教学及教学管理岗位缓聘或解聘。

第十八条  凡出现教学事故(差错)者,教学事故(差错)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,本年度年终考核不能评,且不能参加本年度教学质量优秀奖评比。

第十九条  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,可在10日内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诉。

   

第二十条 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,如发现教学差错与事故应及时上报学校予以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  研究生教育的公共课、基础课教学及教学管理的差错与事故处理参照此办法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办法自行废止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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